6月2日,中国检察网公开一则不起诉决定书。
【资料图】
安徽临泉县一男子与他人发生争执,将劝架者的头面部砸伤。因其主动投案,犯罪情节轻微,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,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。
据不起诉决定书,杜某甲,男,1969年出生,小学文化,务工。
2020年7月27日20时许,在临泉县某机械厂院内,其与其姐姐因琐事发生争执。
其间,杜某甲持圆凳砸向劝解拉架的丁某某,后者头面部受伤。经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丁某某身体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。
同年8月31日,杜某甲与丁某某达成调解,丁某某获赔6万元,对杜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。
临泉县检察院认为,杜某甲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。其犯罪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罪行,系自首,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自愿认罪认罚,根据刑法第十五的规定,可以从宽处理;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,其犯罪情节轻微,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、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,检察院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。
九派新闻记者 杨冰钰
编辑 刘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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